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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嘉義中坑新訓的時候
有一次寫《大兵日記》,班長給我們的題目是:
「我如何不酒駕」
我寫下
「本人不喝酒,沒有酒駕的問題。」
後來覺得太敷衍
所以又加了幾句話充板面
之後發回來
長官在上面寫了:
「不喝酒很好,但是自己不喝酒,還是要小心別人。」
我父親那邊的家族成員,多是生意人和藍領階級
應酬慣了
記得家族聚會時
親戚們笑說:
「李家跟邱家的男人,怎麼可以不會喝酒!」(我小姑丈姓邱)
所以就起鬨硬要我跟表弟們喝幾杯
喝幾杯意思意思以後
我就跟表弟討論
『為什麼他們那麼愛喝酒啊?』
「我也不知道。」
『你不覺得酒很難喝嗎?』
「對啊,超苦的。」
『與其要喝酒,我倒寧願喝可樂= =』
「哈哈,我也是耶!」
抽菸、喝酒、嚼檳榔
從來就不會讓我覺得很帥
而且我很討厭用「喝醉」當藉口的人
法律很重視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
《刑法》§19中更對精神狀態有「不罰、減輕」等規定
但在該條第三項中特別規定
「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」
也就是說
法律對於自己放縱自己成為「無意識狀態」的人
是不會寬容的
每次看報紙
看到一堆社會新聞
當事人都是因「酒後」怎樣怎樣
就讓我不禁想到一句讓我印象深刻的話
「喝酒根本就是預謀犯罪吧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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